(一)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由代理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出具存档证明。代理机构或本人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2、代理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3、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4、石家庄市居民户口簿;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部队干部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
四、个体人员办理续保的手续
凡在企业参保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可按下列办法续保缴费:
(一)个体人员续保时,由代理机构出具存档证明;个人信息不全的,由代理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代理机构或本人员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续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续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帐户对帐单;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代理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4、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
5、转入的还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一)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参保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根据我省实际,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最低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缴费年度的每月缴费标准为245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20%);对于低收入的,每月最低缴费标准为148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60%×20%);对于高收入的,每月可按490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200%×20%)或735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300%×2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对缴费基数进行一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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