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每年下半年为个体参保人员打印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上面记载了缴费月数、存储额、存储额利息、个人缴费、欠费补缴等情况),发给个体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为凭证,与《对帐单》进行核对。对帐无误后,本人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并将《对帐单》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作为退休时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对《对帐单》记录有异议的,从个体参保处发放《对帐单》之日起,在60日内到个体参保处申请复查,在60日内没有申请复查的,视为已经对帐无误,今后不再受理。
个体参保人员对《对帐单》有异议的,持个人缴费收据,填报《石家庄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经处长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修改调整。
二是本人可以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通过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查询本人个人帐户情况。
十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形式
(一)职工个体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调整养老金增加额中的部分金额,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列支。
(二)职工个体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全部存储额(含利息,以下同)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职工退休前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四)职工退休前出国定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领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本人申请自愿退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有余额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七)一直从事个体劳动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出国(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原为单位职工,后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按下列办法支付:
1、在单位职工期间,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部分。
2、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后,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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