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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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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08年3月7日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彭太在一间3A广告公司任职广告策划,去年怀孕,今年3月份剖腹产生下了一个健康的宝宝,7月份彭太的工资帐户上打进了一笔1.1万余元的费用,公司财务人员告诉彭太是社保局发放的生育保险津补贴,同时公司已为其代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近3000元。彭太感激之余对于代缴税款的金额又小有微辞,于是向自己在地税工作的同学进行了解,同学介绍彭太拨打广州地税12366咨询热线,彭太依言进行了电话咨询,结果令彭太非常惊喜,咨询员告诉她,社保部门返还的生育补贴部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员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从2008年3月7日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补足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同样属于生育津贴的性质,应按照财税[20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男职工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取得的生育假期津贴同样参照财税[200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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