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把社会保障看做一个大系统,生育保障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因为它涉及国家和民族的繁衍生息。所以,生育保障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大事。经过长时间的努力,生育保障工作已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然而,有些地方还存在不足之处。
男性也应有生育保险权力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序言指出“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据此理念,我国已有很多地方规定了“男方照顾假”或称“配偶护理假”等。忽视男性的生育保险权力,这不仅滞后于国际潮流,而且容易引起男性提起性别歧视诉讼。
失业生育妇女也应有生育保险权力
失业生育妇女比在职妇女更需要生育保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存在不少用人单位不择手段地逼迫怀孕妇女辞职,导致即将生育的妇女不得不失业。如果生育保险不涵盖失业生育妇女,则对这个群体显失公平。
惩罚机制也应细化
行之有效地惩罚机制,在生育保险制度中必不可少。因为只有明确规定此项制度,才能使生育保险制度在使用中具有可预测性,从而发挥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在权衡利弊和风险时考虑违法成本。同时,使职工知悉权力及求偿路径,通过鼓励职工积极主张权力而促进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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