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体内28周以上“准新生儿”今年起也被纳入到沈阳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内。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文件,为确保新生儿能够及时参保,第一时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沈阳市医保局于今年8月出台了《关于沈阳市城镇居民“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将母体妊娠28周以上的“准新生儿”(以下简称准新生儿)纳入了参保范围。
据了解,过去新生儿需要在出生三个月之内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于经办过程和缴费到账时间等原因,很多新生儿在出生4-5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而新政策出台后,孕妇怀孕28周以上就可以到代办机构办理新生儿医保。这样,就可以保证婴儿出生落地后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出生三个月之内的婴儿(以下简称新生儿)及准新生儿。
■代办机构
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
■提供资料
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需提供:准新生儿母亲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需提供:新生儿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准新生儿的参保信息通过录入母亲姓名及身份证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经办时间
1、每年1-8月份的1-20日办理当年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
2、每年9-11月份1-20日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
3、每年12月份1-15日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
■待遇起止时间
自参保缴费到账起(保险费缴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每年9至12月办理参保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为保障其连续享受医保待遇,需要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两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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