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怀孕后从单位领取《石家庄市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或《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一下备案表,到生育定点医院登记。
2.怀孕90日内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结婚证、生育卡(证)、围产保健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省医保还需诊断证明、医疗保险证、医保卡)。灵活就业人员向档案寄存机构提供。
3.用人单位填写《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到医保中心备案。
4.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由工作单位填写《备案表》,并持上列材料到医保中心备案。终止妊娠时,医院应在病历本上填写怀孕天数、节育措施及诊断结论。
5.职工持IC卡、医保本、备案表到生育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个人先现金垫付;省医保直接在医院使用医保卡结算。
6.职工生育后30日内将生育证明、医疗费票据和费用明细、诊断证明、生育证明、出院小结(终止妊娠职工持病历本)、医保卡、医保本报用人单位医保办。
7.用人单位医保办将上述材料及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医保缴费基数凭证到医保中心申请拨付医疗费、生育津贴。
8.符合生育保险条件的职工,医保中心按规定将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拨付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本人(省医保只支付生育津贴)。
不符合条件的,医保中心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之用人单位并转本人,如有疑义,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复核或其他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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