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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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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建立健全我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扬州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扬州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意见,结合本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含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均应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农村户口有偿变更为本区城镇户口性质且常住原户籍地的人员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照城镇企业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制定。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适应,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拟订,制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落实和管理。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管理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区农工办协助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发动、农村户籍界定、享受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待遇人员的核定工作;区公安部门负责建立全区农村人口的数据库等相关工作;区国土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不足0.1亩以下村组的审核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审核工作;区残联负责农村残疾人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劳动社保所具体承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区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各镇、街道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镇、街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男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农村居民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可按职工的实际收入为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28%(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8%,企业缴费比例20%)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农村居民在经营不正常、暂时无力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就业,可按职工的实际收入为缴费基数(不低于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费比例不低于18%(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8%,企业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0%)缴纳社会保险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范围。

  (三)农村居民未在企业就业的,按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4%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8%(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当补助),财政按6%进行补贴。参保人员可以按年或半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

  (四)农村低保家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在享受有关政府补助期间视同个人缴费。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组)参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数额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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