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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办理条件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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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 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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