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对象:
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
2、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区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3、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
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凭下列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区—区社保中心,凭下列证件办理有关手续:
①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生育妇女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双方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⑤生育妇女的实名制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限上海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其中之一);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办理地点: 普陀区武宁路1032弄普陀区社保中心的6号、7号、8号窗口办理。
3、办理时间: 每月6日至25日(双休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00----- 4:30
4、款项进卡时间: 手续办理后的20天之内进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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