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市政府183号令),现就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低保人员,符合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京劳社就发[2006]89号,下简89号文件)、《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就发[2004]187号,下简187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20%;
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5%;
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9%。
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符合《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京劳社服发[2006]45号,下简45号文件)、《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下简160号文件)和187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4%;
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5%;
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补贴6%。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基数,自2007年至2011年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调整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四、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89号文件规定,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办法补贴;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要严格按照45号、160号文件的规定和操作规程按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就业政策,鼓励促进失业人员多种渠道尽快实现就业。
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和职责业务分工,加强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严格审核用人单位、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材料,防止虚假冒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作用,保证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运行。
八、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