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方便参保对象办理社保业务,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穗字[2011]8号)的规定和要求,从2011年5月1日起,对本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作出以下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原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社保业务的参保单位,按照属地的原则,调整为在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社保业务(本通告第二、三点的3项业务除外)。
二、提前退休审批和视同缴费年限审核2项业务,对于市属且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参保单位,由原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送申报资料,调整为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下同)报送申报资料;其它参保单位、个体工商及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流程向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申报资料。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受理的申报资料,统一送交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办理。
三、养老、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业务的办理暂不调整,仍保留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四、为方便参保人就近办理个人社保业务,参保人可选择任一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敬请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理解、支持、配合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调整,如有不明之处,请留意广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宣传资料,或拨打咨询热线12333询问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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