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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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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南昌市劳动部门获悉,该市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进行调整审核,调整后的缴费基数适用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底。

  从南昌市劳动部门获悉,该市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进行调整审核,调整后的缴费基数适用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底。

  在岗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最低为1284.6元/月

  单位发放给每个职工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高于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且高于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141元/月)80%的,以企业发放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保费,但不得超过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1284.6元/月)的,按不低于1284.6元/月为基数缴纳社保费。

  社保缴费基数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0%

  事业单位人员应按2008年度档案工资加各种津补贴及奖金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公有制企业实发工资,若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141元/月)60%的,必须按不低于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949元/月)60%确定。

  个人投保缴费基数不低于1712.8元/月

  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灵活就业人员按不低于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141元/月)的80%,即1712.8元/月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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