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有效期为2年
参保缴费划分为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9月1日,省政府网站公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自当日起实施《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有效期为2年。
根据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统一划分为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同时,各级政府须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最高不超过70元。
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标准
10档个人缴费标准(元/年·人)政府相应补贴标准(元/年·人)
100元补贴30元
200元补贴30元
300元补贴35元
400元补贴40元
500元补贴45元
600元补贴50元
700元补贴55元
800元补贴60元
900元补贴65元
1000元补贴70元
计算公式
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55元/月·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个人缴费:100元—1000元10个档次任选
根据办法,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同时,其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方面,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办法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同时,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每人每年最低30元最高70元
政府补贴方面,办法规定: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
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待遇:含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办法还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须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在养老金待遇方面,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待遇领取条件:符合条件已满60岁的无须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各地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2年内补缴的,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的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超过2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当地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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