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的常先生问:我于1998年“买断了工龄”,原单位给我一次性发了12000元,后来我又和一个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我是否还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2000年11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22号)规定,职工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5%缴纳。
某商场营业员姚女士问:我去年8月在原商场“买断了工龄”,因年龄偏大,至今尚未找到工作,我非常想参加养老保险,但不知按什么样的比例缴纳?
答: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未再就业的,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
某单位一负责人问:我们单位近年来经营状况不太好,去年已有部分职工“买断工龄”,目前我们还想为一些职工办理“买断工龄”,不知行否?
答:今后,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为由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某公路局杨先生问:前年11月因单位解体,自己得到了45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最近,自己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想按5%补缴个人曾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补齐缴费年限。但该机构说,如要补齐缴费年限,除补缴个人欠费外,还要补缴原单位曾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这样做是否符合规定?
答:符合规定。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补缴;个人欠费的,由个人补缴。若企业已经解体,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个人自愿的,由被“买断工龄”职工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在补缴个人欠费(含利息)的同时,补缴单位的欠费(含利息)。
某国有企业职工问:1999年9月因单位解体,给了职工不到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并把档案交给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如果我要接续养老保险或将来办理退休手续时,该中心能否替我办理?
答: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有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接续养老保险工作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无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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