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田无地、上班无岗、参保无份”,为防范城乡接合部改造衍生出此类无土地、无工作、无保险的“三无农民”,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城乡接合部地区50个重点村整建制农转居有关工作的意见》。50个重点村农村户籍人员和未加入城镇社会职工保险的农转居人员实施整建制农转居的重点村,必须做到集体产权和集体财产处置与农转居同步。村民变居民后,所需补缴社保等资金,由征地、项目投资承担。
《意见》着重部署了50个重点村村民的社保问题,要求“三步走”:区政府调查未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农转居人数,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转请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并制订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区政府以批准日期为时点,起算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及社会保险费。
拆迁、建安置房、为失地农民补缴社保等农转居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允许多途径筹措。
对于通过土地储备、项目带动等方式,一次性解决农转居资金的重点村,《意见》另行提出要求,其社会保险及一次性就业补助等由征地、项目投资承担。也就是说,征地补偿等“收入”必须先支付村民社保和就业补偿,然后再考虑他用。
对于已达退休年龄的“超转人员”社会保险按年度筹集,可采取一次性缴费,分期付款的方式,也可采取年度汇缴、按月发放的方式。年度汇缴、按月发放要按统一标准,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所需费用汇入区财政专户,由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超转人员的生活和医疗补助预算并组织发放。
转居后,也就是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系、变成城市居民之后,重点村剩余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全体村民共有。剩余土地如果被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需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资产。针对农村变社区后,村里剩余土地的所有权,《意见》作出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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