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5号)精神,为做好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理顺农保管理体制,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农保职能移交的实施步骤
农保职能移交工作要按照“政府负责、整体移交、上下联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按时交接”的原则,分四步实施:
第一步:摸清底数。在农保工作移交之前,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审计情况,摸清农保基金、单位经费状况、机构编制及人员状况、农保资产状况等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第二步:制定移交工作方案。各地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齐心协力制定好当地农保工作移交方案。移交工作方案中应明确农保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编制、移交人员等内容。此外,还应对农保基金、单位经费、固定资产等提出具体移交办法。
第三步:按工作方案组织移交。各地要按照移交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认真搞好移交工作,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签署移交备忘录。备忘录应包括农保基金的审计报告、参保人员情况、单位经费、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移交人员名单和对违规基金、风险基金的处理意见等移交清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第四步:总结验收。移交工作结束后,各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民政局。在全市农保移交工作完成后,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要联合组织对各地农保移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二、工作职能调整及机构设置和人员的移交
(一)关于工作机构与职能。撤销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的农保机构,将农保工作职能划转移交到劳动保障部门,原工作职能范围不变。同时设立全额拔款的农保行政、事业工作机构,市劳动保障局设立农保行政工作机构,县级设立农保经办机构,乡镇按区域配备农保工作经办人员,由各县级经办机构集中管理、派出工作。
(二)关于编制、人员及住房。各县市区农保机构工作人员按各地编办、财政新核定的编制数移交。纳入移交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是2002年12月底以前从事农保工作的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由民政部门自行消化。移交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职工可继续居住原民政部门分配的住房,服从民政部门对住房的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办理房改手续。
(三)关于印章。各级农保工作机构、职能、编制及人员调整到位后,由各地自行商定新印章启用、旧印章废止时间,并联合发文通知到有关单位。
三、农保基金的移交和违规农保基金的整改
各地要以2005年农保审计报告为依据,认真做好农保基金的移交工作。在移交前,各级民政部门应对农保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彻底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明细清单,按审计认定结果进行移交。对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农保基金的,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整改、清理回收。各地违规农保基金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
(一)对尚未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当地政府应协调民政和财政部门,迅速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
(二)凡是由政府挪用的农保基金,必须由当地政府负责归还。一时难以归还的,应由同级财政办理完备的借款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确定还款时间,逐步归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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