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发展压力较大的现状,长沙市决定从2011年开始适当降低医疗、生 育、工伤和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新缴费费率恢复至2009年前标准执行,平均费率下调幅度近5个百分点。
从1月1日起,长沙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恢复至2009年前标准执行,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 纳单位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2%缴纳单位部分失业保险费,0.7%缴纳单位部分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不再下浮一档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对于2010年当期的相关社会保险费已按原缴费费率计算多缴的部分,由相 关社保经办机构按新调整的费率计算后作冲减处理。
截至2011年1月1日,没有按时办理当期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手续的参保单位,不再享受有关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稳定就业岗位的优惠待遇。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随同恢复至2009年前标准征缴,即:记划个人账户的按10%的比例征缴;不记划个人账户的按5.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按4.8%)的比例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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