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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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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就医管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结算管理、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管理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险费缴纳标准、政府定额补助标准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调整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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