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企业办理用工、社保手续
一、办理用工登记:
1、到劳动保障政务大厅一楼一号窗口,领取《单位用工登记表》,办理用工登记的开户。
2、如果想办理招聘,需要办理招聘手续:
(1)条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
(2)材料准备:
※填写《单位用工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民办学校应携带办学许可证及社团登记证、机关事业及其他机构应携带批准成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就业备案:
到劳动保障政务大厅一楼六到八号窗口,携带以下材料办理就业备案: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招用人员登记表》(一寸照片一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化名册》(一式四份);
4、《劳动合同书》(新版一式三份);
5、招用本市城镇居民,属市内四区的应携带《失业证》、属五市三区的应携带《求职证》;
招用人员属外地人员的,应携带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职工);
招用人员属应届正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的,在开发区落户后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人事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
招用人员属转移就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携带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户口本及《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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