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7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游钧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推进实现人人享有‘老有所养’目标”与网友在线交流。
[游钧]比如我在广西的某一个城镇是一个居民,我到北京来打工,在北京的某一个工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那两个月以后我回老家,不干了,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那这是有可能的。政策规定不允许参加两种保险,就是在待遇领取时不能享受两种待遇,只能领取一份。另一种是告知,在领取待遇时只能领取一份待遇,在你老了以后,要么享受职工养老保险,要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第二就是我在企业干了11个月,交了11个月的职工养老保险,这一个月没有活干,回老家了,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是按月,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那要衔接好,在待遇领取时确定,如果他符合职工养老保险条件,他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因为那个待遇高。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我们给衔接好,保障他的权益肯定不受损的。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不了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因为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比如他只交了5年职工养老保险,其他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那就把他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转移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目前正在研究这样一个衔接制度和办法,因为两个制度是不同的,不是很简单的过渡。我们正在研究的转移办法,总的原则就是待遇只能领取一个,还有就是公平的原则,不管你最后领取哪种待遇,权益是没有任何损害的。第三就是简单明了,不是很复杂,便于转移接续。最后就是肯定维护参保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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