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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双线问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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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监会近日发布通知,对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该通知再度提出“双线问责”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对受责任追究人员的问责尺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根据各保险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结果来判断确认是否属于问责范畴。《指导意见》第10条至第14条所列示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家次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问责判断标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以涉案金额或损失金额为问责判断依据。重大行政处罚包括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高管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等情形。受到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单次罚款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也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比照“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标准进行责任追究。

  重大违规案件主要根据违规案件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对社会影响程度,或者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情况来判断确认是否属于问责范畴。其中,“重大损失”指因严重违规,给公司造成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对社会影响程度”可以从社会舆论、群体性事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指导意见》第15条对重大违规案件的问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各保险机构可结合上述最低标准进一步明确重大违规案件问责标准。

  此外,通知明确了关于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如何确定、自查发现案件如何确定、关于减轻问责如何判定的问题。

  保监会还对问责工作提出管理要求,即加强问责工作的基础管理、及时规范开展问责工作、加强问责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问责工作的后续管理,并且要求把握好行政处罚与案件问责的关系。 本文相关推荐保监会董波照片 保监会最新规定 保监会保险公司排名 保监会代理人查询 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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