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布《“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首次提出“以房养老”的概念。作为新型养老模式,“以房养老”再次成为舆论焦点。事实上,“以房养老”在我国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2007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曾试推过“以房养老”,但由于种种阻力两年前已经停办了这项业务。 在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以房养老”到底可不可行?是否能成为现有养老方式的有益补充?怎样才能提高“以房养老”在我国现有环境下的可操作性?本期热点评论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究。
一、“以房养老”推行阻力大 尽管养老需求日益扩大,但作为个人养老模式的补充,“以房养老”仍面临着众多阻力。 1、传统养老观念的制约 传统的养老观念是推行“以房养老”的一大阻力。对于中国人来说,大部分老年人更愿意把财产留给子孙,而不愿意交给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很多老年人也认为,如果需要用房子养活自己,不仅自己内心会有挫败感,在外也会觉得自己和孩子都无颜面。 2、70年产权问题待解决
与国外的土地产权私有相比,我国房屋土地的70年有效使用期是推行“以房养老”的又一大阻力。70年后使用权如何续期,有偿还是无偿,都不甚明了。200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由“无偿”变“有关规定”,潜在的续期费用风险极大地降低了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以房养老”的积极性。 此外,房价下行风险增加、限制条件多、门槛高、覆盖人群小等都是推行“以房养老”需要面对的问题。 二、推进“以房养老”的有效措施 首佳地产顾问机构认为,“以房养老”的推进主要依赖两个方面: 一是提高老年人以房养老的需求,具体措施包括:1)通过完善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等推动养老观念的转变,释放“以房养老”需求;2)完善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尽量降低人们对“以房养老”的顾虑。
二是提高金融机构参与“以房养老”的积极性,具体措施包括:1)明确房屋土地70年产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的操作细则,降低产权问题带来的不确定性;2)利用政府信用降低金融机构风险。例如:借款人在世时,房屋所有权为借款人所有。离世后,房屋所有权归政府。政府把房屋出售后,如果在还清贷方银行款项后还有盈余,政府将这笔钱交给老人的遗产继承人。如果不足还款,那么由政府出钱或向相关责任人(如老人的家人)筹钱补足欠缺部分,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激发其参与“以房养老”的积极性。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