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的调剂功能,11月起,宁波市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这是宁波市继2011年5月1日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社保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1998年,宁波市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截至2011年9月,宁波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250万人。据悉,此次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将充分保障广大职工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六个统一”,促进工伤预防,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部分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继续参保缴费。
统一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暂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高不超出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60%;对各县(市)不同行业的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办法以及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与市级存在差异的实际,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今后逐步实现全市缴费统一。
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各县(市)分级管理,分级平衡;建立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市级调剂金按各地上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额的3%筹集,工伤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弥补各地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缺口、全市性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等费用。
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市级统筹后,宁波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将实现统一,其中,待遇“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24小时后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基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选择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等服务。
此外,市级统筹还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统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和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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