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09年4月启动,3年来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大幅提高深受参保居民好评。
自2009年启动以来,全市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保持在100-500元;住院基本医疗费报销比例按三、二、一级和社区中心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从50%、60%、70%、80%提高至65%、75%、80%、90%;封顶限从2万元提高至10万元。同时,对于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的基本医疗费,实行了二次报销。门诊统筹费从每人每年30元提高至50元,门诊医疗费报销不设起付限,报销比例从30-40%提高至50-60%,封顶限从每人每年100元提高至200元;门诊大病从6种增至7种,增加了我省高发的遗传性血液病地中海贫血。
上述待遇标准,具有起付标准低,报销比例高,报销比例级差大、封顶限高,二次报销、门诊大病种类多、普通门诊待遇好等特点,这样的待遇政策,引导参保居民小病门诊,大病住院,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差异大,使患者自动按病情选择医院;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大幅提高,为重症患者解决困难;门诊大病待遇为特殊病种排忧;二次报销政策,又为个人负担过重的病人分担。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未增加个人缴费为前提,保险待遇大幅提高,住院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达72%以上,住院率为5.8%左右正常范围波动,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约20%,居民医保平稳运行。
2010年10月-2011年4月,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在全市开展了居民医保实施情况的系统评估、部门评估和社区居民评估,对居民医保实施情况特别是保险待遇、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制定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从今年5月执行。我市居民医保工作3年来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大幅提高居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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