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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常用药报销比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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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保险部分项目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提高部分自费药品的报销比例、提高部分检查类和化验类项目报销限价标准等(详见http://dgsi.dg.gov.cn/)。新的标准12月1日起实施。

  我市医保参保人又有利好了!市社保局日前对《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2011年版)》医疗保险部分项目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提高部分自费药品的报销比例、提高部分检查类和化验类项目报销限价标准等(详见http://dgsi.dg.gov.cn/)。新的标准12月1日起实施。

  多种常用药报销比例提高

  原自付比例为10%、30%和50%的药品分别下调为5%、25%、45%,这意味着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取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中草药方剂每剂10元的最高报销限价。参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使用常规用量以内的中草药方剂基本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许多常用药,如感冒清热胶囊、感冒疏风颗粒、小儿感冒片、复方南板蓝根颗粒、小儿咳喘灵颗粒均在调整目录中。此次降低自费比例,切切实实减轻了参保人的负担。

  化验类报销限价标准提高

  检查类项目按实际价格计算:单价400元以下(含400元)的,个人自付比例为0;单价400元至1100元(含1100元)的,个人自付20%;单价在11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仅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给予补偿,个人自付30%;1000元以上的检查类项目限三级医院使用时支付,5000元以上的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化验类项目按实际价格计算:单价150元以下(含150元)的,个人自付比例为0元;单价150元至350元(含350元)的,个人自付20%;单价350元至1000元(含1000元)的,仅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给予补偿,个人自付30%;1000元以上的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加收费用也可部分报销

  除了提高报销比例之外,治疗过程中,因病灶的性质、大小、数量、位置不同而加收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应主项目的报销比例支付,涉及项目有1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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