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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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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昆明市制定了《昆明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昆明市制定了《昆明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1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本市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市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失业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职工医保关系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本市,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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