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目,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被保险人有永久获得保障的权利。政府对保险财务负最后的责任,发生亏损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
4.商业保险是以个人或全体人民为对象,并根据其缴保费多少和事故发生的种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给予物质帮助。
5.商业保险则主要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等价交换关系;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并由此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6.商业保险则以投保所缴保费为标准,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商业保险看重“偿还”,社会保险看重保障;商业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社会保障属于劳动立法范畴。
7.商业保险是自主经营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属于金融体制;社会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专业机构组织管理,属于行政领导体制。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