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4月起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试行,而将于2011年10月起在全省施行。《办法》规定,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县、自治县财政给予补贴。
哪些人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下同),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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