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老龄办获悉,山东省即将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日前,山东省政府第二次修订的新版《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将于2012年元旦执行。
《规定》明确提出在全省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高龄老年人,当地政府应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且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老年人应享受的各项优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规定》还确定实行高龄津贴制度。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与2002年修订的《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相比,新版《规定》明确了养老、医疗保健、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维权等五个方面共26项优待老年人的具体政策。
如医疗保健优待方面,帮助老年人参加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未参加的老年人实行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每年免费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健康管理。
2011年末,山东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413万人,是全国第一老年人口大省。“十二五”时期山东省将面临更为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据预测,到2015年,山东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923万人, 65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口将达1000万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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