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9年3月到某合资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约定试用期间工资每月1500月,每月15日发放,另加100元作为补贴替代养老保险费。李某在与邻厂员工交谈中得知:试用期内,养老保险费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月足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于是,李某找到公司人事科,答复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于新招用的员工,在试用期内一律以补贴形式替代养老保险,待试用期满后再按规定比例缴纳。李某不服,遂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合同期限内,依法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调查核实,确认李某投诉情况属实。劳动保障部门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依法缴纳李某试用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