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党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员工(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均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我市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社会保险费综合征缴比例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社保局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综合征缴比例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第五条各缴费单位应在每年6月25日前按所属缴费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向各镇(区)社保分支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没有上年度缴费工资的缴费个人,以第一个月个人的工资、薪金为所属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在一个缴费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变。
缴费个人月工资、薪金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薪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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