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日前对2009年9月实施的《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提高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助标准,同时本次修订增加了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规定,提高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征求意见稿区分了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和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资助。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助标准,特级、一级护理的从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提高到300元,二级护理的从80元提高到200元,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从60元提高到150元;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助标准,特级、一级护理的从每人每月资助100元提高到200元,二级护理的从每人每月资助80元提高到150元,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从每人每月资助60元提高到100元。
征求意见稿区分了租赁新增床位和建设新增床位,提出将建设新增床位资助从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的标准提高到3000元,最长资助5年,即最高资助15000元;租赁新增床位资助标准提高到2000元,最高资助10000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和提高护理人员待遇。
征求意见稿还区分了全日制和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将社会力量举办的日间托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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