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莞市社保局获悉,2011年1月1日起,东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类特定门诊参保人门诊就医购药时,须首先在所属镇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按规定报销,确因病情需要的,经社区卫生机构转诊可到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就诊及结算报销。
按照一类特定门诊申请流程,参保人在申请一类特定门诊待遇时,已经按规定将指定社区门诊就医点及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同时还要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实行社区首诊后,特定门诊参保人因特定门诊疾病需就医购药的,与其他普通社区门诊疾病一样,应先在“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就医,确因病情需要可经“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同意后,到“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就诊购药,才能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经“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同意自行到其他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为确保一类特定门诊参保人的待遇平稳过渡,这项制度的启动工作将结合特定门诊续审工作,于12月1日起同步进行。各镇(街)社区中心将组织所有的社区一类特定门诊参保人进行年度续审,同时开展政策宣讲及社区首诊就医指引等,尽可能方便各类特定门诊参保人尽快完成续审。为方便参保人选择适合自己的医药机构,续审时参保人可申请变更“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
本项工作主要涉及的人群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类特定门诊参保人,综合险参保人、持特定门诊卡的参保人、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参保人以及患有二类特定门诊疾病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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