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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续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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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续保人员范围:已参加养老保险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单位无能力缴费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与单位签订个人缴费协议人员;在单位撤销、关闭、解散前已参保但中断缴费人员;

  扩大参保范围:新参保人员范围:城市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因停产、关闭等原因单位无能力参保缴费的,职工与单位签订个人缴费协议的人员;城镇居民有劳动收入或经济收入的,包括符合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均可纳入个体参保范围。

  续保人员范围:已参加养老保险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单位无能力缴费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与单位签订个人缴费协议人员;在单位撤销、关闭、解散前已参保但中断缴费人员;具有本市非农户口,符合异地转入条件的个体参保人员。

  基数调整根据《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吉社保函〖2006〗135)文件精神,自2007年起,个体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将由“以上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调整为“以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因此,在200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不能办理个体参保当年缴费业务,待200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后,社保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核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需根据新的缴费基数及时办理缴费业务。对于已办理完接续手续且需补缴2006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继续按照原基数办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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