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房改办和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近日联合发文,对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比例和执行时间三大内容做了调整,其中缴存基数下限为1140元,最高不超过12200元。以12200元的上限计算,职工每月最多可缴存公积金2928元,比此前的2616元的上限多了312元。新规从去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可对差额部分进行补缴。
调整一:缴存基数上下限提高
本次调整针对的人群是2011年6月30日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缴存基数为2010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低不低于1140元,最高不超过12200元,与南京市去年7月起上调后的标准保持一致。据了解,此前省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为960元,省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上限为9900元,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最高10900元。
调整二:机关缴存比例调到12%
此外,缴存比例也有了新的变化。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10%调整为各12%,企业等其它单位仍各为8-12%。而此前,省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为单位和个人各缴10%。
此外,企业等单位也可以在8-12%的规定范围内申请调整,比如原来按8%比例缴存公积金的,单位效益好了,可以申请调到10%甚至12%的上限。
调整三:执行时间自去年7月开始
虽然是一月发文,但本次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11年7月。据了解,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在每年的7月会做一次调整,但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此次将调整时间由以往的1月改为7月,并明确今后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文件还规定,2011年7月至12月期间,调整后产生差额,单位应缴存部分可以补缴,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不补缴。逐月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的缴存基数也随之调整,并进行补缴(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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