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能否享受退休待遇?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给出答复,这部分参保人员在终止与企业劳动关系后,由本人向社会保险机构书面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方式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劳动保障人士说,2007年9月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也不愿继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存款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位人士介绍,决定退休后养老金金额的主要是个人月缴费基数。对此有规定:1,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数。2,新进入单位的职工,以其起薪第一个月的足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3,1-6月进入单位的职工,按本人实际月数的平均工资确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基数。4,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南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以往工作年限或服役时间应按规定推算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1996年1月至2008年6月,按上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数计算;2008年7月起,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个人档案、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可由本人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长期在企业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其中在45周岁之前离开管理岗位的,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年龄(50周岁)办理退休。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要求提前退休的,必须由个人书面提出申请,其待遇发放时间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之次月执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其退休时间为其申请退休的当月,退休待遇从批准的次月起执行。2007年9月起,在南京市领取《就业证》后在南京市就业的外国人员、台港澳人员,可在《就业证》的有效期内,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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