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老伴于1975年插手工作,一贯在某电机公司工作至2005年12月。2006年1月,公司由于经营欠安需要裁员,我老伴在裁减之列。与公司消弭劳动合同后,我老伴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了失业挂号手续,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不久前,老伴不幸因病弃世。请问,我老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代弃世,我可以请求国家赐与必定的抵偿吗?
答: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9条规定:失业职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代衰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衰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津贴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小我衰亡同时合适领取根底养老保险丧葬津贴金、工伤保险丧葬津贴金和失业保险丧葬津贴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据此,你老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代弃世,你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丧葬津贴金和抚恤金。你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实、与衰亡失业职员关系证实、衰亡职员的失业挂号证实、衰亡证实等材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解缆给丧葬津贴金和抚恤金的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核准后,即按当地规定标准予以发放上述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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