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开始征求《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为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政府补贴等)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按照规定,因醉酒导致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员工反映最多的劳资纠纷问题。这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5月20日征求意见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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