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连续计算工作时间的年限也等同于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因而并非是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者在统筹之前的所有工作年限。
(1)机关、全额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含国家干部、固定职工),1998年5月份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1993年12月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5月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按实际缴纳退休费用统筹金的时间认定缴费年限。
(3)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认定缴费年限。
(4)退伍转业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视同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退役后因组织原因出现的待分配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因不服从分配等个人原因而间断工作的时间,必须补缴养老保险费,否则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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