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在市级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在县(区)工商部门注册的,在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因特殊原因需跨地区参保登记的,由上一级经办机构审批。
参保申请
缴费单位申请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单位参保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⑶税务登记证书(地税)及其复印件(非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须提供无证说明);
⑷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5)法人(雇主)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参保人员基础资料信息表册;
(7)缴费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8)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审查
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参保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⑴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⑵缴费单位的生产经营能力、营业场所、劳动关系、职工档案等情况是否齐全、真实。
缴费单位申请参保登记时,经办机构应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经营能力和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准确判断“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与“持续缴费和补缴费能力”。考察结束,填写《养老保险登记实地考察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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