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欠缴养老保险已经3年了,现在按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是否需要缴滞纳金?
答:按照目前沈阳市养老保险新政策,欠费6个月之内免征滞纳金,从欠费的第七个月(含欠费当月)1日起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欠费人员的滞纳金将设上限征收。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2010年9月30日之前补缴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50%的按5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征收;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
问:我和丈夫都是下岗失业人员,如果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可否免缴滞纳金?
答: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在2010年9月30日前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人员;夫妻双方均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今年9月30日前,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可以免缴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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