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福州市决定从2012年起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水平,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至每人每年260元,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保持不变。
根据规定,福州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20%提高到30%,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500元提高到600元。
另外,福州还将结核病规范治疗、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强直性脊柱炎和重症肌无力等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将血友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门诊大病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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