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即12615元。
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的,调整为2523元。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即1320元。
非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682元。
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5元。
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5元。失业救济金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的80%计算,调整为880元。
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523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2615元。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5元。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调整为382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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