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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转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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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文件《关于金华市区养老保险关系互转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11]33号),给出了明确答案——两项待遇不能叠加享受,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本人申请可以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

  目前,婺城区有不少被征地农民,其中一部分因在企业就职而同时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直以来,这些人都有这样的疑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能不能叠加享受?两者能不能合二为一?如今,由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文件《关于金华市区养老保险关系互转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11]33号),给出了明确答案——两项待遇不能叠加享受,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本人申请可以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

  据婺城区农保处工作人员介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必须是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下同),本人申请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由政府部门从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中给与一次性补助11640元,连同个人账户余额(包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起转入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该笔转移金额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以转移当月城镇自由职业者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计算(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并向前连续计算年限。转保后,该被征地农民的相关待遇即按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政策规定,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转保手续,超过这一期限将视为自动放弃。由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叠加享受,所以提醒大家切记按时办理这一手续。另外,如有被征地农民在2012年7月1日后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申请转保应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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