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2010年企业改制后成为股份制企业,我的工作岗位改变,工资扣除社保后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违法?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能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滨解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扣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
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因此,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因素。同时,该规定附带的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也进一步明确了这一问题,目前的方法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就是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统计出这些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这两个方法中都有“加上一个调整数”的问题,而“调整数”就是根据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而得出的结果。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个
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所以,只要原工资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社保后员工拿到手的工资是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但是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在制定时有些地方对最低工资标准作了一些补充规定。河南省所作的补充规定如下: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在此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的,如果扣除社保后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违法的。综上所述,你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单位拒不改正,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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