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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产假假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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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5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产假从90天延长至98天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从之前的90天延长至14周(即98天)。

  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对女职工流产的,《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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