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一轮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是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低于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确定。
补贴数额:灵活就业人员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地方各级财政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发放程序: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申请补贴应带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3、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等相关就业证明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
您是否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建议您可以拿着相关材料去您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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