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凡依法参加属地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男年龄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长期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处长至55周岁)。
其中“长期从事”按年满50周岁时在技术管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整个工作年限的三分之一予以确定。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例之一者,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实际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实际累计工作年限满9年的;
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实际累计满工作年限满8年的。
3、男年满50岁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医疗终结,经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政残鉴定标准(试行)》鉴定等级在1-4级范围内的)可以办理提前病退。
4、破产企业中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破产企业提前退休。
5、企业军转干部年龄偏大,无法安排就业的,可按本人自愿的原则,提前5年办理特殊政策提前退休。
6、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二.如何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1、符合退休条件的缴费个人,由用人单位或其档案保管单位向市社保局申报办理退休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直接市社保局申报。
2、申报退休时应提供的材料:《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人员增加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退休审批表》;职工本人档案、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的学历、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提前退休参保人员提出的经所在企业(单位)同意盖章的书面退休申请;病退还须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破产企业提前退休还应提供有关破产手续;军转干部提前退休还应提供有关军转干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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