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金华某公司的职工,2007年10月到该公司上班。按照合同约定,基本工资是750元/月,加上效益工资、考勤工资及岗位补贴,每月工资在1200元以上。2008年年底,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订单减少,效益不好。于是公司决定,从今年3月份开始,所有职工不管订单多少,都只发放750元/月的基本工资。但今年金华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月,于是我向公司提出异议。领导说,按照规定,最低工资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如果加上这笔钱,公司发的工资已经超过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想问一下,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答: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这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2004年3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通常已经考虑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最低工资包含了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但在司法实践中,每个地方的情况不尽相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4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浙江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却规定,最低工资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当然,目前多数省市都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在最低工资中。(浙中律师事务所劳动事务部、劳动维权中心主任陈善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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