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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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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适用对象】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适用对象】

  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评定标准】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三)《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认定程序】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由各市区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市民政局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持书面申请、退伍证、原始病历或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身份证及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五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申请。

  (二)镇(街道)民政部门初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威海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镇(街道)民政部门印章,报各市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各市区民政部门复审。各市区民政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致病时间及地点、目前所患疾病、将要享受待遇等。经公示无问题的,应于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包括公示公告)报威海市民政局。对公示中群众有反映的,要认真调查核实,作出妥善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四)市民政局审批。审批工作包括材料审核和组织体检。

  1、材料审核。对各市区上报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将相关材料退回各市区。

  2、组织体检。市民政局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指定医院体检。指定医院成立专家会诊小组,核对体检者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安排体检并出具结论,按要求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会诊专家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3、审批发证。体检结果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对材料审核及体检结果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填写《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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